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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车船税减免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证明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书面申请;

  2、车船行驶证或车船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须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相应凭证等车船的基本资料;

  5、公共交通车船须提供当地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或其他公交车船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须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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