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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来源:机动车驾驶人 作者:丁 发布时间:2010-9-7 17:12:22 浏览次数:6757

  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四)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一致;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载货汽车、挂车的,还应当审查车辆外廓尺寸等是否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符合规定的,在《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三)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复印件;

  (四)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五)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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