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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伤保险待遇详细申报材料

  一、因工死亡:

  1、医疗费(抢救):凭医院原始收费发票,住院的另附出院记录和住院费用清单,门诊治疗的另附复式处方。

  2、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凭火化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年老的另须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无工作和收入的证明,高、初中在校学生另须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以及死亡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凡享受供养待遇的人员每年9月份须提供户籍证明,在校生同时提供学籍证明。

  二、因工伤残(含职业病):

  1、医疗费(含旧伤复发):

  职工因工伤残发生的医药费,门诊治疗凭定点医院的原始收费票据、复式处方及本人病历记录;住院治疗凭医院出院记录和费用清单,填写“盐城市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医疗费用分割报销凭证”一式三份。旧伤复发病情严重需特殊检查的,凭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意见,需转外地治疗的,应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凭县级以上医院医教科确认的诊断结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填写“盐城市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3、定期伤残抚恤金:

  1至4级伤残人员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填写《职工工伤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4、护理费:

  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和护理依赖批件,填写《职工工伤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5、残疾辅助器具费:

  伤残职工确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生提出意见并附个人报告,由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由工伤生育保险科开具介绍信到残疾器具定点供应单位配制,费用由保险机构同残疾器具定点单位结算。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三、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

  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伤医疗费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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