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胎政策最新消息
日期:2021-11-26 16:37:29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保险等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办[2021]30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参保女职工、城乡参保女居民、新生儿等能够正常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具体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医保规〔2019] 1号)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居民,生育三孩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医保规〔2019〕1号)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出生时不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限内,要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规定执行: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三孩生育率情况对生育保险收支的影响,及时进行基金运行分析,控制基金风险,保障基金高效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