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日期:2023-11-28 09:01:30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缴存职工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资料:
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1)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桥西、新华、长安、裕华区购房的可不再提供)。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凭证(桥西、新华、长安、裕华区购房的可不再提供)。
3、在本市行政区以外购房的
分别按1-2种情况提供资料后,在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购房的,还应同时提供结婚证(仅配偶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本;在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还应同时提供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结婚证。
三、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四、其他要求
(1)职工婚前单独购房的,配偶不得提取。
(2)不动产权证按份共有的,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3)所购住房近一年内进行两次以上交易(含两次)且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购房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