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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模板)

日期:2021-12-28 16:37:36

  《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情况说明》

  

  相关规定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损坏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发放新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