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动三轮车上牌规定
日期:2021-12-26 18:37:54
河北电动三轮车上牌要求如下:
上牌时间: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上牌地点: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上牌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上牌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温馨提示: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考虑到有些在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为时间久远,发票丢失或从未开具过发票、收据等情况,对在用电动自行车具体办理登记时,将采取个人承诺等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注意事项:
1、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3、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4、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