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 4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 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支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方便群众,统筹兼顾,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加装条件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加装电梯影响相邻楼栋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或者电梯加装、运行过程中产生噪音、震动等,影响相关业主权益的,申请人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体确定并签订书面维修保养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及补偿完成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经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抗震、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

  第七条

  既有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八条

  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上述第三、四、五条内容由申请人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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