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速交通违法行为举报范围及要求
【举报人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人是指由通过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的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相关线索的人。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24小时内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的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对多次举报失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不再受理其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机关】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负责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及奖励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