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健康证体检项目
石家庄市健康证体检项目包括如下内容:
(一) 既往病史;
(二) 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三) 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
(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六)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才能上岗的其它项目。
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及化妆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具有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包括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的以及可能造成药品、医疗器械污染等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包材及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岗位。
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O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
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