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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一、市内各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只能饲养肩高0.4米、体长0.6米以内的观赏犬,其它犬只一律禁止饲养。禁养犬只均按大型犬、烈性犬及具有攻击性的犬只进行处理。

  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居民养犬的,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同时提交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三、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按犬只准养证注册日期的次年月份进行年检,逐年类推。逾期未年检的,自行注销。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要携带准养证、束犬链,由成人牵领,礼让老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等不宜进入的公共活动场所。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繁殖和销售经营活动。

  六、养犬人应当加强犬只的驯养和监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七、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5日内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养犬人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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