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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认定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种

  一、申请条件

  申报人患《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2012]1号)附件1《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及医疗费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种。

  本办法所指慢性病包括下列病种:

  1.慢性心力衰竭(Ⅱ级及以上);

  2.高血压(具有心、脑、眼底、肾、血管损害合并症之一);

  3.冠心病;

  4.慢性肝炎;

  5.肝硬化;

  6.慢性肾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糖尿病(具有心、脑、肾、眼底、血管、神经损害合并症之一);9.系统性红斑狼疮(多系统受累);10.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功能受限);

  11.脑血管病(具有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缺损体征);

  12.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3.股骨头坏死;

  14.肺结核;

  15.血友病。

  二、办理材料

  1. 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所在单位每月1日至10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管理科办理终止申报人基本医保关系;

  2.所在单位向网络信息管理科报送办理材料、提供拟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全称,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出;

  3.网络信息管理科审核转出基本医保关系职工信息及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转出意见;

  4.通过审核的,网络信息管理科当天办理《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给予转出申报人基本医保关系;

  4.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科511房间

  联系电话:03118386505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9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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