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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1、石人社发[2014]23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

1、石人社发[2014]23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石人社字[2011]22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回复:您好:石人社字[2011]22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内容如下:“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参统企业:目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号),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和各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按照冀劳社〔2008〕5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同步调整”的规定,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石政办发〔2011〕1号文件同步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开支渠道不变,其中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继续按照单位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感谢您的留言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