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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石家庄主城区水价调整通知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家庄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原供水销售价格由基础销售价格、水资源费(现已改为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组成。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将水资源税并入基础销售价格,由基础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组成。

  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上调0.48元/立方米,由现行3.78元/立方米上调为4.26元/立方米。对低保户、特困户家庭生活用水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用水量每月每户在10立方米以内优惠0.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不再优惠。

  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上调1.07元/立方米,由现行5.73元/立方米上调为6.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上调6元/立方米,由现行31.73元/立方米上调为37.73元/立方米。

  我市主城区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水平,与全省江水受水设区市比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较低,非居民用水价格居中游。

  我市主城区现行供水销售价格是2008年调整的,至今已延续9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引江水成为我市主城区主要水源,大幅提高了供水企业上游购水价格。此次价格调整是根据省政府要求,重点解决南水北调源水价高、配套承接基础设施投资大等突出问题,以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健康发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的用水安全。

  此次水价调整的同时建立起相应的水价补偿机制。对供水企业因价格与成本倒挂实行财政补贴和奖补政策,支持供水企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价格上调后,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按每月每户10立方米测算,每户每月增加支出约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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