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政策明白纸
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明白纸
一、哪些人能在石家庄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信用状况良好,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或者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有哪些补贴政策?需要主动申请吗?
答:有两类补贴,且无需主动申请,由公积金中心自动核算发放至个人公积金账户:
1.开户补贴:试行期间首次开户,按约定正常连续缴满6个月且未使用公积金(未提取、未贷款)的,账户状态为正常的,自动发放100元一次性补贴;
2.缴存补贴:试行期间每年6月30日结息时,对一个公积金年度(上年7月1日——本年6月30日)内未使用公积金(未提取、未贷款)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部分,额外发放每年0.5%的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开户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准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Ⅰ类银行账户银行卡(目前支持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开户需要去现场办理吗?
答: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办理。
1、线上渠道:手机公积金APP、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2、线下渠道:就近的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
五、灵活就业缴存金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遵循“自愿缴存”原则,缴存人可结合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情况,在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缴存金额最小单位为十元。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额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与额度限制: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最高缴存比例24%;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最低缴存比例10%。2025年度(2025年7月-2026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月缴额上限为6340元,下限为220元。
六、灵活就业缴存金额可以变更吗?
答:缴存金额一经确定,在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保持不变。每年7月份可申请调整一次月缴存额,调整须于缴存6月份公积金后、7月缴存日前办理。
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日是哪天?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日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日或者启封日。
八、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答: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在缴存日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签约账户,公积金中心向银行账户发起自动扣款。
九、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有利息吗?什么时候结息?
答:有利息。自资金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固定结息日,利息会自动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归谁所有?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本金、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补贴,均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不想继续缴存了,能退出吗?需要什么条件?
答:可自愿退出,需满足“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怎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在灵活就业集中缴存管理户下未满6个月的,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灵活就业集中缴存管理户下满6个月的,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申请提取账户余额,既可提取部分余额,也可申请销户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内的缴存余额由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处置。
十三、从灵活就业转为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缴存人可先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办理账户封存业务,随后将账户转入单位账户,由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公积金。
同城就业的,可到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办理同城转移业务,也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的“同城转移”模块办理。
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或“手机公积金”APP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十四、之前在单位缴纳公积金,现在无单位且公积金已封存,能否缴纳灵活就业公积金?该如何办理?
答:可以。缴存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Ⅰ类银行账户的银行卡(目前仅支持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前往就近的公积金业务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在异地缴纳公积金,还能在石家庄开立灵活就业账户吗?
答:不能。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一户”原则,每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人员,不得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能否补缴?
答:不能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自主定期缴纳,单位职工为按月代扣代缴,其缴纳机制和方式存在明显差异,所以不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往期的住房公积金。
十七、申请“灵活就业”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三)家庭实有房产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符合相关规定;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五)所购房屋为合法住宅并能够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
(六)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十八、“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时缴存时间如何要求?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人转为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十九、“灵活就业”如何核定月收入?
公积金中心通过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前缴存基数核定其月收入。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需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不能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的,需提供养老保险等证明资料进行佐证。如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月收入最高按照5000元核定。
二十、“灵活就业”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为万元整数倍。申请人具体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
(一)还贷能力
1、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账户余额的20倍(账户余额在贷款额度计算时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含)内的补缴金额)。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分别为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的,均可作为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夫妻双方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2、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的50%;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有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循环贷款总额、非循环贷款余额、大额专项分期及担保等其他负债的,贷款额度按照还贷能力计算得出的贷款额度减去上述负债总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二)首付款比例
购买我市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十一、“灵活就业”申请贷款是否有房屋套数限制?如何认定?
我市“灵活就业”政策在房屋套数认定上,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一致。即:
除所购住房外,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申请人家庭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除所购住房外,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有房的,视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多子女家庭除所购住房外,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已有一套住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申请人家庭已有两套住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十二、“灵活就业”贷款年限如何规定?
我市“灵活就业”贷款年限,与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一致。即: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购买存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房龄超过30年(含)不予贷款。
来源: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https://www.sjzgjj.cn/zecjd/2410.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