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对报废下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万元。
补贴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报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 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备注:
1、本操作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商用车;
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包括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
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2、参加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其所报度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 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