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石家庄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政策

石家庄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政策

  关于阶段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全面激发经济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二、适用区域

  石家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

  三、实施对象

  (一)按8%费率缴纳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按8%费率缴纳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四、执行标准

  (一)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6.5%,不含生育保险。

  (二)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5个百分点,由8%调整为6.5%

  (三)补缴基本医保费,欠缴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欠缴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

  (四)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其参保身份变更时间进行一次性补缴,参保身份变更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参保身份变更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

  (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差额部分,按照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进行补缴,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为2024年6月以前(含6月份)按照8%费率进行补缴;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时间为2024年7月以后(含7月份)至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照6.5%费率进行补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馈。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原文:https://ylbzj.sjz.gov.cn/columns/9db1ba83-c984-456a-898a-5f3ee9fe1f63/202407/04/e8fb6b84-0d03-4e9c-8215-e27f8becbd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