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提到的:企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那么请问石家庄市执行的生活费标准具体是多少呢? 回复:您好: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