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
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请问,为什么该通知用人单位还一直未曾收到?另外,员工申请延长假期,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该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回复:您好: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经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延长哺乳期的问题,是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四)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该政策落实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个人如需延长哺乳期至婴儿满一周岁,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可以就延长期限和待遇进行充分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