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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你好,本人所在部门因领导离职,遂公司决定取消我所在部门。与我协商

你好,本人所在部门因领导离职,遂公司决定取消我所在部门。与我协商调岗,经过协商在未达成一致情况下(人事未曾提供变动通知单给我,本人也未签署免职、调岗通知单或同意接受调岗),公司下发人事任命通知:经管理层决定,对我调岗(岗位与我之前从事岗位无任何相关)薪资不变,限我3天内完成人事变动手续并到指定岗位报道,逾期未执行视为自动放弃人事变动决定,自动离职。此人事任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想辞退赔偿,限我3天做出决定,不愿意就自动离职,是否违背协商一致原则,侵犯我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我不同意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该公司与员工变更工作岗位事宜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如果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