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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一、引进人才办法

  凡属国家教育部门备案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无论是石家庄本地还是外地的毕业生,只要本人愿意在石家庄及所属的县(市)区就业、创业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同时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政策,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

  二、户籍管理办法

  对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引进接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其就业之前,均可优先将其户口落入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择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从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亲属、亲友家庭户。

  三、办理落户程序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引进人才的户口,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接待大厅负责办理。

  对引进的应届以及仍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当事人需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毕业学校或生源地迁出的《户口迁移证》(我市范围内生源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个人申请,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核准落户手续,在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上,签署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落户地派出所凭上述材料,为其办理落户登记。

  对引进的往届毕业生,如户口在原籍未迁出的,当事人需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落户地派出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登记。

  四、户口迁移规定

  对落户于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择业期内,在我市未就业或就业又辞职的人员,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生源地的,可按毕业学生户口,凭个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往就业地的,凭个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派遣报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对超过择业期,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工作地的:

  1、凡属我市生源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生源地居(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居民户口簿》,派出所按学生毕业,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凡属外地生源或我市生源又到外地就业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凭当事人生源地或工作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生源地或工作地仍按学生户口对待,不索取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可凭派遣报道证或就业协议(核原件留复印件)、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生源地居(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等,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对优先落户后又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提出申请,凭《居民户口簿》、工作单位函,将其户口从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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